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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经济特区劳动管理规定[失效]

 第十一条 特区企业实行每周六个工作日、每日八小时工作制。加班劳动每周不得超过十二小时,加班费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节日加班费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
 第十二条 特区企业职工休假日和假期工资为:
  公休日    每周一天
  法定节日   有薪七天,即元旦一天,春节三天,国际劳动节一天,国
         庆节二天。
  婚假     有薪三天
  女职工产假  有薪产假不少于五十六天。
  病假     全年累计不满十三天的工资照发,十三到二十四天的分别按工
         龄十年以下、十至十五年、超过十五年,发给工资的百分之六
         十、百分之七十、百分之八十。
  年休假、直系亲属丧假、超过二十四天的病假等假期和工资,由企业规定。
 第十三条 特区企业职工有权建立基层工会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开展活动。
  特区企业工会主要任务是: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协助企业安排使用福利基金,组织职工开展文化体育娱乐活动,教育职工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企业的各项经济任务。
  特区企业应积极支持工会工作,每月按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拨交工会经费。
 第十四条 特区企业可按劳动合同规定解雇职工,但须提前一个月通知职工本人、企业工会和特区劳动服务公司。
  职工因工负伤,患职业病在治疗、疗养期间,因病或非因工负伤住院治疗期间,以及女职工怀孕六个月以上和产假期间,均不得解雇。
  特区企业职工在合同期间被解雇或在合同期满时被辞退,由企业根据该职工在本企业工龄的长短和离职前半年平均月工资,发给补偿金。
  补偿金发放标准:工作不满半年的,发给半个月的工资;半年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工资,十年以上的,从第十一年起,每满一年发给一个半月工资。
 第十五条 职工辞职按合同办理,并提前一个月通知企业。
  企业出资脱产培训的职工,结业后工作不满两年辞职的,应偿付企业一定的培训费,偿付条件和数额由劳动合同规定。
  特区企业应将辞职的职工名单抄送特区劳动服务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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