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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经济特区技术引进规定

  (二)技术的内容和范围以及技术资料清单和交付日期;
  (三)实施的进度,技术服务,技术培训;
  (四)商标的使用;
  (五)技术的保证和验收;
  (六)双方使用和改进技术的权利和义务;
  (七)保密;
  (八)技术酬金的计算和支付方法;
  (九)违约责任。
 第九条 技术引进条款有下列内容的,该条款无效:
  (一)对已经过期或失效专利技术支付报酬;
  (二)限制受方从其他来源引进技术;
  (三)限制技术使用过程中的改进或发展;
  (四)有显属不合理附加条件。
 第十条 供方转让有效专利权技术,应向受方提供该专利的专利说明书和专利证书副本或复印件。有专利权转让证明的,应同时提供该证明。
  供方转让正在申请专利的技术,应向受方提供请求书,发明说明书及其摘要、附图和权利要求书等专利申请文件,以及该申请的进展情况。有专利申请权转让证明的,应同时提供该证明。
  供方转让专有技术,应向受方提供有关的设计图纸、工艺规程和示意图、技术数据、配方、 公式、 关键设备、模型、样品、材料清单和说明书、操作方法说明、现场工作细则、技术示范、现场指导、产品质量控制和检测方法、维修的方法和设备以及有关的商业情报等资料。
 第十一条 供方应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对受方指定的必要数量的人员就技术、设计、管理、销售等方面进行培训、使受方掌握所提供的全部技术。
 第十二条 供方曾将同一技术转让给他人的,受方有权要求供方提交原技术转让合同的副本。
 第十三条 在合同有效期间,供方的专利权失效,或者专利申请被驳回,或者发现专有技术非供方所有,受方有权提出变更或者终止合同。因此造成损失的,供方负赔偿责任。第三方就该专利权提起诉讼,由供方应诉。
  供方应保证技术资料的完整、正确和可靠。由于供方的原因,引进的技术没有达到合同规定的要求,供方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
 第十四条 受方对引进技术中的技术秘密,按合同规定承担保密义务;违约泄密,供方有权收回有关资料,终止合同,并按合同规定要求赔偿损失。
  因职务或业务关系而了解该技术秘密的任何人员,不得泄密或者擅自使用该技术,违者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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