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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私有房屋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八条 城镇土地属国家所有,任何人不得将房屋和庭院的占地作价出售。城镇私房所有人应按核定的房屋占地面积(含庭院面积),缴纳土地使用费,由市私房管理所收取。年收费标准为:自住房每平方米0.1元,出租居住房每平方米0.2元,自用生产经营每平方米0.4元,出租的生产经营房每平方米0.8元。

第四章 租赁

 第十九条 租赁城镇私有房屋,须由承租人持本市户口簿或临时户口簿及出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到市房管部门办理鉴证手续。
 第二十条 房屋租金,由租赁双方按照市房管部门规定的私房租金标准,协商议定,不准任意抬高。出租人除按期收取租金外,不得收取押租或其他额外费用,承租人应按合同规定交租。
 第二十一条 出租人、承租人共同使用的房屋及设备,双方应本着互谅互让的精神,共同合理使用和维护。出租人对房屋及设备,应及时认真地检查修缮,保障住户安全。出租人对出租房屋确实无力修缮的,可以与承租人合修,承租人付出的修缮费用可折抵租金或由出租人分期偿还。
 第二十二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提出解除租赁合同:
  1、承租人擅自将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的;
  2、承租人利用承租的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和扰乱社会治安的;
  3、承租人拒交租金累计六个月的。

第五章 代管

 第二十三条 城镇私有房屋所有人因不在房屋所在地或其它原因不能管理房屋时,可委托代理人代管,代理人须按照代理权限履行义务。
 第二十四条 所有人下落不明又无合法代理人或房屋所有权不清的房屋,由市房管部门代管。房屋因自然灾害遭受损失的,代管机关不负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城镇私有房屋所有人申请发还代管房屋时,必须证件齐全,无产权纠纷,经审核无误方可办理手续。
 第二十六条 代管的私有房屋,因国家建设需要拆除或改建、扩建的,应对原房按质论价给予补偿,补偿款专户存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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