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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私有房屋管理暂行办法

安庆市私有房屋管理暂行办法
 (一九八八年宜政〔1988〕12号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城镇私有房屋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和《安徽省城镇私有房屋管理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区、建制镇和独立工矿区内的一切私有房屋,包括自用和出租的住宅以及非住宅用房。
 第三条 依法保护公民的城镇私有房屋所有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占、毁坏城镇私有房屋。私有房屋所有人必须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行使所有权,不得利用房屋危害公共利益。
 第四条 城镇私有房屋因国家建设需要征用拆迁时,建设单位应当给予房屋所有人合理的补偿,并按市政府宜政〔1986〕17号文件的规定对使用人予以妥善安置。被征用拆迁房屋的所有人及使用人必须服从国家建设需要,按期搬迁,不得借故拖延。
 第五条 城镇私有房屋由市房地产管理局依照本暂行办法进行管理。

第二章 所有权登记

 第六条 城镇私有房屋的所有人,须到市房地产管理局办理所有权登记手续,经审核后,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属数人共有的私房,应由共有人书面推选产权代理人领取共有的房屋所有权证。
 第七条 办理城镇私房所有权登记或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时,须按下列需求提交证件:
  1、新建、翻建和扩建的房屋,须提交市规划管理部门或区城建局批准的建筑执照(修理执照)和建筑图纸;
  2、购买的房屋,须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付款证据、买卖合同和市房屋管理机关的批件;
  3、受赠的房屋,须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赠与书和契证;
  4、继承的房屋,须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经确认的遗产继承证件或法院裁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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