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公有房屋管理暂行办法
(一九八八年宜政〔1988〕12号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镇公有房屋管理,保护国家和集体财产不受侵犯,保障房屋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全市范围内的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单位住房的管理。城镇公有房屋及院落土地均属国家所有,使用单位应按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费。
第三条 市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房管机关”)是市政府行使房地产管理的职能机关,对企市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产权单位”)的自管公房和市直管公房有检查督促管理房屋的业务指导权。产权单位应定期向房管机关报送有关房产资料。
第四条 因国家建设需要征用拆迁时,征用单位须事先将拆迁直管公房的资料(面积、图表)报房管机关审批。
第五条 房管机关应对公有房屋的产权、产籍、产业加强管理,保持房产资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二章 产权
第六条 房管机关直接管理的公房,包括代管、托管及社会主义改造时期的经租房等,要根据国家规定,认真进行清理,明确产权归属。
第七条 产权单位必须持产籍资料和有关证件向市房管机关申请办理产权登记手续,领取《安庆市公有房屋所有权证》。
产权单位凡发生房屋买卖、转让、交换等产权转移或改建、扩建、拆除房屋,应按规定从变更之日起一至三个月内向房管机关申请产权转移和变更登记。
第八条 《安庆市公有房屋所有权证》是公有房屋的合法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伪造或冒领。证件遗失的,须及时登报声明作废,方可向房管机关申请补办。
第三章 买卖
第九条 市房地产管理局的房产交易机构是市房屋买卖的唯一合法管理机构,其它单位不得从事这项业务。
第十条 产权单位自管公房买卖,须经市房管机关审批,由房产交易机构办理。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购买商品房,在付清房款后须及时到房产交易机构办理《安庆市公有房屋所有权证》。因需要购买私有房屋,按《
安庆市私有房屋管理暂行办法》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