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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减轻农民负担暂行规定[失效]

  公益金主要用于烈军属补助,“五保户”供养和特别困难户的补助以及其他集体福利事业。
  管理费用于村级干部工作报酬和管理开支。村级干部的固定补贴人数为:一千五百人以下的村为三人;一千五百人以上的村为四人。补贴标准最高不得超过当地中等劳动力的纯收入水平,一般占三分之二左右。误工补贴干部人数不得超过三人,补贴标准不得超过当地中等劳动力纯收入的三分之一。

第三章 公共事业统筹费

 第九条 统筹费主要用于乡、村两级办学、计划生育、优抚、民兵训练、交通等民办公助事业。
 第十条 每年统筹费的合计提取比例不得超过农民上年度人均纯收入的2.2%。
  统筹费的预算方案,由乡(镇)人民政府编制,报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报区农经站备案。每年年底乡(镇)人民政府应向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农村教育费附加的征收和管理,按照《淮南市筹措义务教育经费暂行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劳动积累工、义务工

 第十二条 农村劳动积累工主要用于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一般每年每个劳动力承担二十个标准工。年度之间,根据农田基本建设任务的轻重,可以调剂使用。劳动积累工以实际出工为主,也可以以出资代替出工。
 第十三条 农村义务工主要用于植树造林、防汛抢险、公路建设、修缮校舍等。每年每个劳动力平均负担五到十个标准工。义务工以出工为主,无力出工者,经村合作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评议,可以给予减免照顾。

第五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四条 各级农经站具体负责农民负担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参与有关纠纷案件的处理。
 第十五条 严格区分国有资金与集体资金的界限和管理权限。所有乡(镇)集体提留、统筹费以及其它集体资金,一律由各级农经站(组)按本规定统一管理。各级农经站(组)要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严格手续,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或村民委员会,应将统筹费、集体提留、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的使用情况,以及国家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发放给农民的各种补贴、贷款、预购定金的使用、分配情况,定期通知到农户,并向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和村民大会报告,接受农民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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