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进行房产交易:
(一)房屋产权未经确认为合法的,或产权纠纷未予处理的,以及仍有他项权利未清的;
(二)已批准列为国家建设征用地段内的房屋;
(三)未经城建管理部门批准,违章自建、扩建的房屋;
(四)尚欠国家贷款或修缮费、房地产税的房屋;
第五条 任何单位不得购买或变相购买私有房屋。确需购买的,须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 房产交易的买卖双方,须按下列程序办理手续:
(一)卖方应持身份证明和房屋所有权证,到市交易中心申请填写《出售房产申请表》;
(二)买方应持身份证明或上级批准的购房批准证件,到市交易中心申请填写《购买房产申请表》;
(三)买卖双方应亲自办理房产交易手续。如本人不能经手办理的,可委托代理人办理,代理人应有合法的资格证书;
(四)买卖双方必须依法订立房产买卖合同,在市交易中心审查允许成交前,必要时产权人应登报声明出售;
(五)凡单位补贴出售给职工的商品房,购房者必须持个人与单位订立的购买商品房合同书。
第七条 房产交易的价格,买卖双方应本着按质论价的原则,参照淮南市房地产管理局制定的《房产交易价格标准》商定。
私房买卖,允许在交易中心评定价格的基础上议价成交,但成交价最高不得高于评定价的二至五倍。
第八条 买卖双方应如实向交易中心申报成交价格,经交易中心审查批准后,方可办理过户手续。
第九条 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不得将土地作价出售或变相作价出售;城镇私有房屋的宅基地和庭院土地,属于国家所有,任何人不得买卖。
第十条 买卖双方应按下列标准交纳契税和监证手续费:
(一)契税按房屋产价6%,由买方负责交纳。
凡购买新建商品住宅,可免交契税。以外汇购买的房屋,如通过银行办理外汇结算的,可免交契税。
(二)私有房产的交换,相等部分免征契税,超出部分按房屋产价的6%征收契税;私有房产的赠与,按房屋产价的6%征收契税;私有房产的继承、分析,均免征契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