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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城镇房产交易市场管理具体办法

蚌埠市城镇房产交易市场管理具体办法
 (一九八八年三月二十六日政办〔1988〕31号发布)


  为完善我市市场体系,搞活房产交易,推进住宅商品化,维护房产市场秩序,保护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凡我市建城区内公、私房屋在发生买卖(转让),交换时,均按本办法办理。
 二、蚌埠市房产交易管理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是办理房产交易的合法机关。未经批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房产交易业务。
 三、凡需买卖我市建城区公、私房屋的单位和个人,可自行选择买卖对象,也可向交易所提出申请,由交易所介绍购买或出售房屋。
 四、房产交易双方议定之后,应持下列证件,及时到交易所如实申报,并办理房产交易鉴证、立契手续。
  1、买方:
  个人须持《蚌埠市房产交易申请书》、身份证明。
  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须持《蚌埠市公房交易申请书》买卖双方签订的合同书;如系购买私房,还须持主管机关批准的文件。
  2、卖方:
  个人须持私有房屋产权证书,《蚌埠市房产交易申请书》、身份证明;房屋产权人委托他人代卖的,还须持公证委托书;交换房屋,还须持双方交换协议书;受赠的房屋,还须持公证机关赠与公证书;续承的房屋,还须持遗产继承证明或法院裁决书;分家析产、分割的房屋,还须持分家析产单或分割单;出售共有房产的,还须持共有关系证明及有关机关的证明;出售已出租的房屋,还须持租赁契约及解除租赁关系的文书。
  自管公房单位和直管公管单位须持房屋产权证书、《蚌埠市公房交易申请书》。
  房屋开发经营单位出售房屋须持经市规划部门批准的建筑图纸、施工执照和《蚌埠市公房交易申请书》。
 五、房产交易双方必须遵守价格政策规定。
  公有住宅和营业用房出售价格,按我市有关规定执行。
  私有房产出售价格,原则参照公房出售定价办法,在交易双方提交申请书后,由交易所估价人员现场勘估,根据房屋质量用途及所处地段、朝向、楼层等环境因素,确定基本价格,允许在一定范围内上下浮动。
 六、房产交易在鉴证、立契时,应按下列标准缴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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