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特殊情况减免补助办法:(一)红军时期的干部、原住房的增支部分全免;本人去世,其配偶可继续享受全免;(二)原享受抚恤待遇的烈士遗属、享受遗属补助的职工遗属以及民政部门确定的社会救济户,由发给生活补助费的单位按每人月工资30元为基数发给住房券;单独居住的,原住房的增支部分全免;(三)除上述两种情况外,个别特殊困难户,可由本人申请,经单位批准从福利费中适当补助。
十三、住房券在“空转”向“实转”过渡期间,对结余住房券随实转比例,逐步按实兑现。起步时按结余额的20%兑现,以后随住房券实转比例的扩大,相应地按实转兑现,最后全部实转,全部兑现。兑现的金额由单位存入银行,纳入“个人购建房基金”。
十四、鼓励职工购买住房。考虑到现阶段职工的实际收入状况,在房价和付款方面给予优惠。凡购买住房的职工,在先付30%的购买款后,可享受低息抵押贷款。旧住宅还款期限不超过十年,新住房还款期限不超过二十年。有条件的企业单位,可承担低收入职工购房贷款的部分或全部贴息;也可以由单位购一部分住房,先按有限产权的价格出售给本企业职工,待职工补齐其余房款后,将全部产权交给职工个人所有。
十五、鼓励住房由租转售。旧住宅可优先优惠售给原住户;新住宅要划出一定比例售给职工个人。
十六、新旧住房出售或出租均纳入房产市场统一管理,各种房产交易均应按规定手续办理。严格控制房屋出售价格和私房出租价格,严禁各种违法乱纪行为。
十七、推行住房商品化,必须有金融体制改革的配合。为此,成立蚌埠住房储蓄银行,作为住房资金的结算、信贷中心。住房储蓄银行由地方人民政府和人民银行双重领导。住房储蓄银行应积极开展住房储蓄业务,筹办住房基金以支持商品房的建设和经营;负责职工房改后的租金划转和沉淀房券存入“个人购建房基金”等管理;负责单位和个人购房资金的借贷工作。住房储蓄银行三年免税、三年不分红的优惠所得,纳入市住房基金用于房改需要。
十八、实行住房基金制度,筹集住房建设基金。全市住房基金的提取渠道是:(一)市区财政原来用于住房建设、维修和房租补贴的资金;(二)企业按规定提取的住房折旧费和大修理基金;(三)企业留利中用于建房的自筹资金;(四)企事业单位其他预算外收入按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五)出售住房回收的资金;(六)建筑税和房产税按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七)其他方面的闲散资金。这些资金统一存入住房储蓄银行,作为住房信贷资金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