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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试行方案

 七、计算住房券的工资基数,按下列标准掌握:(一)执行行政事业单位工资标准的职工,以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之和为基数;(二)执行企业工资标准的职工,以标准工资加五元副食品补贴之和为基数;(三)带薪服役的军人,以其原标准工资为基数;(四)未参加工资改革的行政事业单位和企业离退休职工,以离退休时的标准工资加12元到17元补贴及5元副食品补贴之和为基数;(五)工资改革后的离退休职工,以离退休时的工资为基数;(六)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的退职职工,以计算退职费的标准工资加5元副食品补贴之和为基数;(七)计划内临时工,以蚌埠市劳动局规定的工资标准为基数;(八)被聘用到国营、大集体单位的停薪留职人员,以其原标准工资为基数;(九)街道居委会主任,以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工资标准为基数;(十)劳教人员,以其劳教前的标准工资为基数。
 八、发券额按职工的计券工资基数乘以21%的发券系数计算。住房券不够交付新租金时,差额部分由住房支付现金。结余的住房券随实转比例的扩大逐步兑现后存入银行,作为个人住房基金。不论住房券结余与否,原租金仍以现金支付,并划转给原产权单位。
 九、本办法实施后的新住房全部进入实转。新住房范围是:新竣工出租给职工使用的公房和出售给参加房改职工的新、旧住房。老住户换租新住房视同新住户进入实转,新住户承租旧住房视同老住户发券空转。进入实转住户的职工,住房券由所在单位按现金进行“差额结算”,所得不足抵缴新房租的住户,要以现金补足;如有结余,由单位存入银行,纳入“个人购建房基金”,定向使用,不得流入其它消费品市场。房产单位应收的租金,通过银行向职工所在单位统一结算。住房券实转后的资金来源:人均留利在八百元以上的企业,二分之一进入成本,二分之一由企业留利中支付;人均留利在八百元以下的企业,全部进入成本;行政事业单位列入财政经费支出。
 十、鉴于目前一部分职工收入较低,对1987年10月1日前承租公房的增支户,在一定时期内实行减免补助。1987年10月1日后新承租公房的住户一律不享受减免补助。减免补助资金,按发券总额的7%以内提取,企业单位进入成本,行政事业单位列入经费支出。
 十一、列入减免补助范围的住户,发给的住房券加原租金全部交租后增加支出5元以上的,按下列办法减免:(一)家庭人均计券工资收入40元以下(含40元)、人均住房使用面积8平方米以下(含8平方米)的全免;(二)其他增支户超过5元以上的部分,减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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