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试行方案
一、住房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按照发展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的要求,积极改革现行的低房租、高补贴的住房制度,使住宅建设资金实现良性循环,加快住房建设的步伐,更好地适应人民群众对住房的要求,促进合理的消费结构和产业结构的形成。
二、改革的基本做法,是“提租发券,空转起步”。即:把公房租金提高到准成本租金标准,按照职工标准工资的一定系数发放住房券,并采取“以证代券,差额结算,沉淀统筹,纳入住宅基金”的流转方式,通过调整租金,形成合理的房屋租卖比价。同时提供多种优惠,鼓励职工私人购买住宅。
三、为保证住房制度改革顺利起步并逐步深化,发出的住房券应和通过提租收回的住房券数额持平,防止发生非正常的沉淀。职工多住房、住好房应由个人多付房租。住房券只能用于购买公房、自建房、交新增房租,不能进入其他流通领域。
四、经测算,成本月租金平均每平方米使用面积为1.43元。考虑到职工的承受能力,为利于改革起步,暂定按月准成本租金每平方米1.18元执行。在具体计算房屋租金时,按钢混、砖混、砖木、简易四种结构,内部设施十个等级,以及住宅坐落地段,居住楼层、朝向等因素加以调节。
五、提租范围为蚌埠市区内房管部门和各单位的公有住房,住私房;租住私房和既住公房又住私房以及住集体宿舍的职工暂不实行。
六、发放住房券的范围为(一)蚌埠市区的中央、省、市、区属所有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全民所有制和大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居住公房的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离退休职工;(二)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退职的职工;(三)经劳动部门批准,在常年性生产(工作)岗位上顶岗的城市户口的计划内临时工;(四)按蚌埠市人民政府蚌政〔1986〕93号文件规定,原无工作单位并享受大集体待遇的新老居委会主任及其他享受大集体待遇的职工;(五)经批准被聘用到国营企事业或大集体单位的停薪留职人员;(六)从企事业单位到部队服现役带薪的军人;(七)城市户口的民办教师;(八)配偶系农村户口、本人在市内独住公房的职工;(九)原是国营或大集体单位正式职工的劳教人员(需经过审查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