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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科委安徽省工商局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人民银行关于颁布《安徽省技术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七条 单位组织研究、开发的技术成果,单位有权自行转让,收入归单位。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和不侵犯本单位技术权益和经济利益的前提下,自行研究、开发的技术成果,其转让收入归科技人员个人;使用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应征得本单位同意,并按协议支付使用费。
  第八条 进行技术贸易均须签订书面合同。技术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解除,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
  第九条 签订技术合同应使用全省统一印制的技术合同文本。合同签订后,由技术出让方报所在地市、县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办理登记手续,技术受让方应同时报所在地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备案。进行技术贸易的单位凭技术合同登记机关的登记凭证或备案凭证享受税收和奖励优惠,在技术贸易中资金有困难的,银行要积极给予贷款支付。
  第十条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在七日内作出是否予以登记的答复。因情况不明需要进一步核实的,可延长审核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十五天。延期决定应通知申请人。
  第十一条 技术商品的价格,由贸易双方协商决定。
  技术贸易费的支付,可以一次结算,也可以按照该技术实施后新增销售额或利润额的一定比例,在一定期限内提成,或按照贸易双方商定的其它方式结算。
  第十二条 企业单位支付的技术贸易费可在技术开发基金和新产品试制基金中列支,不足部分可按规定在企业管理费中列支;数额较大的,可按有关规定分期摊入成本。
  事业单位支付技术贸易费,可在单位预算外收入或事业费包干结余中列支。
  第十三条 技术贸易单位可以扣除成本费后的项目纯收入中提取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奖给直接从事该项目研究、开发的人员。此项费用不计入单位奖金总额。
  第十四条 单位技术贸易纯收入扣除个人所得后的留用部分,按五比三比二的比例,建立科技发展。集体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
  第十五条 科研单位、大专院校、民主党派、工商联在技术贸易中所得的收入,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转让技术成果所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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