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科学技术委员会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人民银行文件
(皖科专字(89)008号)
关于颁布《安徽省技术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技术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由省科委、省工商局、省财政厅、省人民银行等单位联合颁发。为了实施该《暂行办法》,希望各地、市尽快建立技术合同的管理和登记机构,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订具体的实施办法。在该《暂行办法》的实施过程中,如有什么问题和意见,请及时与有关部门联系。
安徽省科委
安徽省工商局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人民银行
1989年4月12日
安徽省技术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发展技术贸易,加强技术市场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科学技术委员会主管技术市场工作。各地、市、县科委负责本地区技术市场的统一管理工作。技术贸易活动应接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技术贸易包括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等。
第四条 一切有助于开发新型产品、提高产品质量、降低产品成本、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技术,均可进入技术市场。凡国家法律、法规所禁止以及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技术,不得进入技术市场;涉及国家安全或国家另有规定的,按国家规定办理。
第五条 科研、教学单位、企业、社会团体可以通过多种形式转让本单位的科研成果,购买外单位的技术,可以和外单位联合进行技术开发,也可以利用本单位的技术力量进行对外咨询和技术服务。
第六条 设立技术贸易机构,须由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批准,并经当地县以上技术市场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开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