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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科委、省财政厅人民银行安徽省分行省工商局关于技术转让费收入分配的暂行规定

  3.全民所有制科研单位的技术转让净收入,按其百分之五上缴主管部门作为科技发展基金。

四、技术转让税后净收入的分配


  职工在完成本单位规定的任务、课题、创收指标,不侵犯本单位技术权益的前提下,自行研究、开发的技术,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转让。其技术转让税后的收入归职工本人。使用本单位的仪器、设备、图纸和资料等,应征得所在单位同意,并按协议交付费用。
  单位技术转让税后净收入的分配分为个人奖励部分和单位留用部分。
  1.个人奖励部分的分配(每转让一次,奖励一次)
  ①奖励对象:直接从事研究、开发该项技术的人员;根据市场需求主动提出研究、开发项目建议并积极促其完成的有功人员;技术转让中帮助受让方切实掌握该项技术的有功人员。
  ②奖励标准:转让技术的单位应当从技术转让税后净收入中提取百分之五至十作为上述人员的奖励费用,由课题组负责人主持分配,本单位或其它有关部门不要干预。其奖励数额按六级超额累进提奖率计算(附表一)。具体比例为:
  技术转让税后净收入十万元以下的,提取其百分之十;
  技术转让税后净收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部分,提取其百分之九;
  技术转让税后净收入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部分,提取其百分之八;
  技术转让税后净收入三十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下的部分,提取其百分之七;
  技术转让税后净收入四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部分,提取其百分之六;
  技术转让税后净收入五十万元以上的部分,提取其百分之五。
  ③提取办法:技术转让合同阶段或全部完成后,由受让方组织验收。双方技术负责人、行政负责人都必须在验收报告上签字。验收合格后,受让方通过银行转帐结算技术转让费。技术转让单位凭《个人奖励申报表》(附表二)到开户银行提取奖励费用。此项费用列入对职工个人其它支出,不计入本单位奖金总额。个人取得的此项奖金,应并入当月工资津贴收入,交纳个人收入调节税。
  2.单位留用部分的分配(每年结算一次或二次)
  ①全民所有制企业单位留用的技术转让税后净收入(扣除个人奖励部分的余额,下同),不并入利润总额,主要用于企业的技术开发。
  ②实行事业费包干的全民所有制研究所留用的技术转让净收入,并入其它净收入总额后不超过本单位当年全部事业费百分之二十五的,全部留给本单位;超过部分,一半用以冲减下一年度的事业费拨款,一半留给单位。单位留用部分,分别用以建立科技发展基金、集体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其中科技发展基金不少于百分之五十,奖励基金不多于百分之三十(从奖励基金中可划出一定比例作为所长基金)。此奖励基金计入本单位奖金总额。
  ③非事业费包干的全民所有制研究所留用的技术转让净收入,并入其它净收入总额后分别用以建立科技发展基金、集体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其中科技发展基金不少于百分之五十,奖励基金不多于百分之三十(从奖励基金中可以划出一定比例作为所长基金)。此奖励基金计入本单位奖金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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