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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科委、省财政厅人民银行安徽省分行省工商局关于技术转让费收入分配的暂行规定

安徽省科学技术委员会
 安徽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安徽省分行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文件
 (皖科策字(86)372号)


            关于技术转让费收入分配的暂行规定
             (一九八六年十二月十八日)

  为了进一步调动广大职工,特别是科学技术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使科学技术研究成果、专门知识迅速地应用于物质生产,单位和个人在不违反国家法律和政策规定的前提下,对不涉及国家机密或重大经济利益的技术,都可以不受地区、部门、经济形式的限制进行转让。现对技术转让费收入分配作如下规定:

一、技术转让收入的范围


  1.技术成果转让收入;
  2.接受其它单位委托研究、开发课题的成果转让收入;
  3.技术入股分成收入;
  4.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收入;
  5.引进技术消化吸收的成果转让收入;
  6.专利许可证贸易收入。
  产品、设备销售后的维修、调试、安装收入;现成设计图纸出售收入;对外开展的非项目性的原材料质量检测、计量较准等收入,不属于技术转让收入范围。

二、技术转让费、技术成本、技术转让净收入


  1.技术转让费即技术商品的价格,实行市场调节,由让受双方协商议定。可以一次总算,也可以根据该项技术实施后的新增销售额或利润的一定比例提成。
  2.下列费用开支,列入成本:
  从事该项技术过程中实际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备品配件、水、电、气费,固定资产折旧费、租赁费,购置样品样机费,分析测试费,业务活动费,以及人员工资,办公费,差旅费,会议费,情报资料费,管理费。
  3.技术转让费减去从事该项技术所耗用的成本,即为该项技术转让净收入。

三、技术转让的税收

  1.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
  2.个人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依法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
  全民与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的技术转让净收入年度总额不超过三十万元的免征所得税;超过三十万元的,其超过部分减半征收所得税。
  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和其它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的技术转让净收入,免征所得税,其技术转让净收入顶抵事业费拨款的部分,免征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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