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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乡村林场管理办法[失效]

  (一)组织实施林场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计划;
  (二)决定林场内部机构设置和人员分工,按规定招聘、辞退、奖惩职工;
  (三)安排林场生产活动,决定林场内部管理方式;
  (四)提出职工工资分配方案和各项基金使用方法,经林场管理机构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乡村林场可根据实际情况实行多种形式的承包经营责任制,由林场管理机构与场长签订合同,明确以下内容:
  (一)营林任务及质量指标,森林资源增长率;
  (二)技术改造、设备更新要求,固定资产增值率;
  (三)多种经营产品产量及质量指标,产值、纯收入增长率;
  (四)生产、生活条件改善的具体要求。
 第十七条 乡村林场原来依靠集体投劳种植和抚育的用材林,林木主伐纯收入按原协议进行分配;集体投劳种植、林场抚育管理的用材林,主伐收入分配办法由林场与投劳单位共同商定,但林场所得不应少于纯收入的50%。
  新办林场的收益按协议分配。
 第十八条 乡村林场林木间伐、经济林、多种经营的收入,除按协议分配一部分外,主要应用于林场的再生产。
 第十九条 乡村林场在培育和增加森林资源的同时,可利用自身优势发展多种经营,增强林场的经济实力。
  乡村林场兴办的多种经营项目,当地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不得强行划归其他部门或单位。
 第二十条 乡村林场应逐步改善职工福利待遇,每年从年总收入中按工资总额的5%提取福利基金,用于职工文化、教育、卫生等福利事业。
 第二十一条 乡村林场应逐步建立职工劳动保险和退休养老保限制度,根据林场条件,每年从年总收入中按工资总额的5%至10%提留保险基金,对因工伤、年老而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给予一定的生活补助。
 第二十二条 乡村林场应建立健全森林资源管理档案,及时准确地记录森林资源消长、变化情况。
 第二十三条 县(市)人民政府的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对乡村林场进行业务指导、技术培训,并根据国家规定下达森林采伐限额的造林绿化指标,审批乡村林场的造林规划设计、年度施工设计和森林经营方案。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四条 对取得下列成绩之一的乡村林场,当地人民政府应给予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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