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安徽省经济合同管理办法>的决定》(发布日期:1993年12月27日 实施日期:1993年12月27日)修改*注:本篇法规已被《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安徽省经济合同管理办法>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4月4日 实施日期:2002年4月4日)废止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十九号)
《安徽省经济合同管理办法》,已经安徽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一九九O年十月二十六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一九九O年十月二十六日。
安徽省经济合同管理办法
(1990年10月26日安徽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19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经济合同管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法人、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独资和合伙的私营企业之间以及上述相同主体之间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签订或履行经济合同,均需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统一管理经济合同。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经济合同法律、法规,指导督促业务主管部门和企业加强经济合同管理,监督检查经济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二、鉴证经济合同;
三、仲裁经济合同纠纷;
四、确认和处理无效经济合同;
五、查处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行为。
第四条 当事人签订经济合同,必须依照国家规定使用统一的经济合同文本。
第五条 签订经济合同,当事人应出具有效资格证书;委托他人代订经济合同的,被委托人应出具委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