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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农业技术推广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1年12月28日 实施日期:2001年12月28日)废止(原因:已被1997年11月2日安徽省人大常委会修订并公布的《关于修订<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办法>等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代替(其中有对《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的修订)

安徽省农业技术推广管理办法
 (一九八九年一月二十三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一号发布)

 第一条 为加快农业技术推广,促进农业生产,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由农业行政部门主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领导,协调、解决推广工作中的问题。
 第三条 省设农业技术推广总站,其职责是:负责全省农技推广体系的建设和管理;组织实施国家重点农技推广项目;编制并组织实施全省农技推广计划;培训地、市、县农技人员;为基层农技推广机构提供技术、信息服务;开展调查、研究,总结、推广各地经验。
 第四条 地、市设农业技术推广站,负责管理、指导本地区的农业技术推广工作。
 第五条 县(市)设农业技术推广中心,由粮油作物、经济作物、植保、土肥站,农业技术推广所(农科所)和培训学校(班)等组成。其职责是:编制、实施本地农技推广计划;开展技术推广项目的试验和示范;培训乡、镇农技人员和农民技术员;推广新技术、新品种;开展技术承包和有偿服务等。
  区农业技术推广站是县(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的派出机构,负责全区的农业技术推广工作,指导、扶持乡、镇农技服务站。区农技站的人、财、物由县农技推广中心管理。不设区的县可根据工作需要,按自然经济区设置片站,具体由各县自定。
 第六条 乡、镇和有条件的村可建立集体所有制的农业技术服务站,进行各项农业先进技术的试验、示范、宣传和推广,扶持科技示范户,开展技术承包和技术服务。
  未建立农技服务站的村应有农民技术员,负责指导农业技术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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