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安徽省城镇私有房屋管理实施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安徽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等规章的规定(发布日期:1997年12月25日,实施日期:1998年1月1日)修改
*注:本篇法规已被: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安徽省录音录像制品和录像设备管理暂行规定》等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2日)废止

安徽省城镇私有房屋管理实施办法
 (一九八六年皖政〔1986〕45号发布)

 第一条 本实施办法根据国务院《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制定。
 第二条 凡城市市区、县城、建制镇和独立工矿区内的一切私有房屋,包括自用和出租的住宅和非住宅用房,由房屋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机关(以下简称房管机关)依照《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管理。
 第三条 城镇私有房屋均应办理所有权登记。房屋所有人应按照《管理条例》七条规定备齐证件,向当地房管机关申报登记,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登记领证后发生房屋买卖、交换、赠与和继承情况的,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房屋结构改变、面积增减或分家析产的,办理变更登记;房屋倒塌、焚毁或拆除后不再重建的,办理注销登记。所有权登记每次收费四元,转移登记和变更登记每次收费二元。
 第四条 建造或购买的房屋,凡属国家或企事业单位给予了资金、材料等补贴的,登记时应当如实申报国家或企事业单位补贴的金额。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