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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

  被征地单位的农民确有一技之长,愿意自谋职业的,由本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考核批准,可从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中按比例给予一定资助。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对征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新蔬菜基地开发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九条 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造成的多余劳动力,按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用地单位经国家批准招工时,可优先招收部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的农民就业。同时将相应的安置补助费转拨给吸收劳动力的单位。招收被征地农民指标,以市、县(市)为单位按年度报省劳动局批准下达。具体招工办法、条件由省劳动局另行规定。
 第三十条 根据规划要求需要埋设电线杆、电线塔、电缆、管道等设施占用土地的,只补偿青苗损失;个别占地较多,酌情征用。
 第三十一条 征用纳税的土地,按国家规定核减农业税。
 第三十二条 因防洪抢险、军事行动等紧急情况需临时用地的,可以先行使用,同时报告所在市、县(市)人民政府;如需长期使用,按规定补办征用手续。
 第三十三条 国营农、林、牧、渔场等单位进行非农业建设需要用地的,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报批手续。

第五章 乡(镇)村建设用地

 三十四条 乡(镇)村建设,必须按规划进行,没有进行规划或者规划未经批准的,不得占用耕地建设。
 第三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所在的村(组)申请宅基地:
  (一)统一规划建设的居民新村(居民点)需要重新安排的;
  (二)老宅基地面积低于规定标准,子女中有的已达婚龄,确需分居的;
  (三)经批准回乡定居的离退休的国家工作人员、军队干部、职工等,没有房屋需要新建住宅的。
 第三十六条 宅基地面积标准:
  (一)城郊、农村集镇和圩区,每户不得超过一百六十平方米;
  (二)淮北平原地区,每户不得超过二百二十平方米;
  (三)山区和丘陵地区,利用荒山、荒地建房,每户不得超过三百平方米;占用耕地每户不得超过一百六十平方米;
  (四)城镇居民宅基地面积标准和用地管理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本着节约用地的原则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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