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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放活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的若干政策规定

  辞去公职去农村和乡镇企业的科技人员,户粮关系可以不迁,工龄可累计计算,原单位住房允许继续使用。原单位发给一次性退职金,在计算退职金时,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作十年计算,不满二十年的作二十年计算,依此类推,每年发给一个月基本工资(包括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和工龄补贴)。
  停薪留职的科技人员应向原单位交纳留职金,第一年交纳原基本工资的20%,第二年起交纳原基本工资的50%。停薪留职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停薪留职期间,如遇国家统一调资时,符合规定条件的同样升级,记入档案,回原单位工作后执行农业科技人员停薪留职去搞开发性农业的,其停薪留职期限和交纳留职金的比例可适当放宽,有的还可实行带薪留职。停薪留职保留原单位编制,期满后回原单位安排工作,其技术职务予以保留。
  研究所在完成上级计划科研项目和横向委托项目以及本单位技术经济指标的前提下,应有计划地积极组织科技人员从事业余兼职或第二职业活动,纯收入分配可根据具体情况,40-60%归科技人员。
  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和不侵犯本单位的技术权益、经济利益的前提下,可以从事各种业余兼职活动,收入归个人,所在单位和有关部门不得干预留难,但所在单位事先已明确因工作关系等原因暂不允许某些科技人员从事兼职活动的除外。
  科技人员在技术工作中取得的个人合法收入,以年度计算,经月平均后,其个人收入达到规定纳税标准的,依法缴纳个人收入调节税。
  从事科技工作满三十年的科技人员,可根据本人专长、从事专业、健康状况与在本单位发挥的作用情况,允许提前办理退休手续。退休后应聘所得报酬,全部归己。
  市、县(市、区)必须重视对科技的投入,为科技事业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并要切实做到以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速度逐年增加科技事业费和科技三项费用。市属研究所进行科研基建和购置大型仪器设备所需的经费,按计划程序,每年由市计经委、科委、工委列入年度技术改造、基建计划,给予统一安排。研究所和企业所需科研、技术开发用进口仪器设备以及样品资料(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的需外汇,经市科委签署意见后,有关部门要给予照顾安排。研究所办实验工厂、研究所同企业办科研生产联合体需要的能源、土地以及配套设施,各有关部门应给予优先安排。人民银行和专业银行要优先向研究所、科研生产联合体以及经营生产高技术、新技术产品的企业和科技发展机构发放科技开发贷款,确定年度科技开发项目的流动资金、贷款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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