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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放活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的若干政策规定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放活科技机构和科研人员的若干政策规定
 (一九八八年八月二十六日)


  温州市人民政府最近颁发了进一步促进“双放”的二十七条政策规定,主要内容有:
  研究所实行所长责任制、任期制和任期目标责任制。所长人选试行公开招聘或在社会上公开招标,择优选聘承包经营者。研究所内全面实行聘任,对未被任人员的待遇可由研究所自行决定;对拒聘和不服从调配的,超过一定期限,可减发工资,直至停发工资;研究所在自行解决经费的前提下,可要求调入技术人员,并有权向社会招聘科技人员和确定其待遇。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独立研究所可实行股份制经营。原有资产折价入股,并鼓励单位内部职工工资以及吸收社会资金入股。所长由董事会聘任,并对董事会负责。效益很差不能实现经济自主的技术开发性研究所,可以转向、兼并或撤销。
  对事业费全部自给或部分自给,并且取得显著成效的研究所,给所长及副所长增发的奖金应予以兑现。增发额由主管部门会同市科委核定,暂由削减事业费中列支(行业所也可由发展基金中列支)。给所长增发的奖金,均不计入本单位奖金总额。上级主管部门可给工作成绩突出的所级领导,在任期届满时晋升一级工资;对完不成任期目标的所领导,要酌情扣发奖金或工资,直至免职。
  科技部门和研究所已建立和新建的实验工厂和生产企业,免征所得税。所免税款,50%上缴主管部门或研究所纳入科技发展基金,50%作为厂发展基金。
  鼓励研究所以不同形式进入经济、长入经济,可以和企业互相承包、租赁、参股、兼并,实行联合经营;进入企业或企业集团,发展成为科研型企业。对由各级科委和企业主管部门共同核准的科研生产联合体(报批条件、手续另订),新增盈利一年内减半征收所得税。所免税款作为联合体的科技开发基金。研究所到“老少边穷”地区投资联办或独资兴办的开发型企业,从投产之日起,免交所得税五年。所免税款应以50%用于发展生产,50%可用作奖励基金和福利基金。
  对于接受研究所技术成果转让产品或者帮助开发专业对口产品,并愿意接受研究所技术监督和监造的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工业户,允许挂靠在研究所挂户经营,但须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报登记,并领取《挂户经营许可证》。
  调离到农村和乡镇企业工作的科技人员,其原有身份不变,户粮关系可以不迁,工龄连续计算,原单位住房允许继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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