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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颁布《浙江省农业技术推广暂行条例》的通知[失效]

  第八条 农业科研单位、农业院校与农业技术推广部门、生产单位之间应建立横向联系,联合开发农业新品种新技术,联合建立示范基地和多层次的科研生产联合体,联合建立农业商品生产基地,使科研成果迅速转化为生产力,加速农业生产的发展。
  第九条 加速农业科学技术研究推广的协调指导工作。省设农业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协调组织,下设办事机构,由省农业行政部门承担具体工作。
  协调组织的主要职责是:
  (一)统一规划和组织以良种为中心的重大科研项目的协作攻关,确定重大农业技术推广项目;
  (二)制定农业科学技术的审定标准和审定工作的规章制度;
  (三)指导农业新品种、新技术审定组织的工作;
  (四)协调农业科研、生产、推广部门之间的工作;
  (五)解决其他有关农业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中的重大问题。
  市(地区)可设立相应的农业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协调组织,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科学技术研究推广的协调指导工作。
  第十条 农业新品种、新技术的推广,由各级农业技术推广部门组织实施。在推广过程中,有重大争议的,省、市(地区)农业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协调组织应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论证并作出决定。
  第十一条 农业科研单位和农业技术推广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优良品种的推广工作。
  从事种植业和畜牧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采用良种,并要提纯复壮、定期更新。

第三章 农业技术推广体系

  第十二条 县(市)的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受县(市)农业行政部门领导。其主要任务是:
  (一)制订本区域农业技术试验、示范和推广计划;
  (二)引进本地区需要的新技术、新品种,并进行试验、示范和推广;
  (三)收集、传递农业科学技术动态和信息;
  (四)培训乡、村农业技术人员,提高其业务水平;
  (五)向农民传授农业技术,普及农业科学知识;
  (六)推荐农业新技术推广成果的评选项目;
  (七)完善和发展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网络;
  (八)总结本区域农业技术推广经验。
  县所辖的区建立的区农业技术推广站,是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的派出机构,在县(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领导下进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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