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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颁布《浙江省农业技术推广暂行条例》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发布日期:1994年12月30日 实施日期:1994年12月30日)废止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文件关于颁布《浙江省农业技术推广暂行条例》的通知
(浙人大[1987]21号)


  《浙江省农业技术推广暂行条例》,已经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颁布。
                       一九八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浙江省农业技术推广暂行条例
        (1987年12月29日浙江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技术推广工作,促进农业生产和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家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指的农业技术包括种植业的品种选育、良好推广、耕作栽培、土壤肥料、植物保护和畜牧业的品种改良、饲料饲养、疫病防治以及农业机械和农畜产品的贮藏、保鲜、加工、包装等技术。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省内从事农业科学技术的研究、推广、应用的所有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加速农业科学技术的研究、推广和应用,是发展农业生产的首要措施。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采取有力措施,促进农业科学技术的研究、推广和应用。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逐年增加农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推广经费,并加强管理,合理使用,严禁移作他用。
  农业科学技术重大项目的研究、推广经费,应列入计划,予以保证。
  已建立农业发展基金的地区,应从农业发展基金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农业技术的推广。
  第六条 农业科学技术的研究应面向生产实际,因地制宜,围绕农业发展中的关键技术,组织多学科的联合攻关,努力缩短研究、试验周期,完善良种选育、耕作栽培、土壤肥料、动植物保护、饲料饲养、农业机械以及农畜产品的贮藏、保鲜、加工、包装等综合配套技术,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第二章 农业科学技术的研究推广及其协调指导

  第七条 农业科研单位、农业院校和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应根据农业发展规划,分工协作,有目的有计划地加速农业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和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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