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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颁布《浙江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的通知

  技术贸易收入应与生产经营收入及其他非技术经营收入分别记帐,单独计算盈亏。
  第二十三条 进行技术贸易活动的单位可从技术贸易纯收入中提取10%至20%的奖励费用,奖励有关人员;向海岛、贫困地区、革命老根据地和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出让技术的,可将上述比例提高5%。此项奖励费用不计入单位奖金总额,不计征奖金税。
  第二十四条 单位的技术贸易收入按第二十三条规定提取奖励费用后,应根据有关规定按一定比例留作科技发展基金、集体福利基金和奖金基金,并按行政管理权限和财政管理权限报主管机关和财政管理机关核定。
  第二十五条 企业单位使用科技开发贷款进行技术开发的,可按有关规定在该开发项目的新增利润中税前还贷。
  第二十六条 事业单位的技术贸易收入,免缴营业税和所得税。
  第二十七条 国营或者集体企业单位的技术贸易收入,可享受减税免税优惠,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八条 个人在单位技术贸易中所得的收入和业余从事技术工作和咨询服务的收入,依法缴纳个人收入调节税。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九条 业余从事技术工作和咨询服务的科研技术人员,未经同意擅自利用单位设备、材料、能源、技术成果和内部技术资料,侵犯单位利益、造成经济损失的,按行政管理权限由本单位或者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并责令赔偿损失。
  第三十条 在技术贸易活动中非法转让职务技术成果或者他人技术成果,侵犯单位或者他人技术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可按行政管理权限由单位或者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需要追究行政责任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第三十一条 在技术贸易活动中泄露国家重大技术机密,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在技术贸易活动中利用技术合同进行诈骗或者投机倒把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1988年2月1日起施行。在此之前省内其他有关规定,与本条例相抵触的,以本条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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