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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颁布《浙江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的通知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积极支持技术贸易活动。技术贸易活动应接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管理和监督。
  各级人民政府的经济管理部门应积极采取措施,协同开展技术市场工作,为发展技术贸易创造良好条件。

第二章 技术商品经营的机构和管理

  第七条 科研、教育等事业单位、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可以设立非独立性技术商品经营机构,代表所在单位对外进行技术贸易活动。
  设立非独立性技术商品经营机构,按行政管理权限由所在单位或者主管机关批准,报所在市、县科学技术委员会备案后,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营业执照》。
  第八条 成立具有法人资格的技术商品经营机构,应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并须有必要的技术人员,由所在市、县科学技术委员会审查同意,并核准确定其为企业性质或者事业性质后,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分别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
  第九条 成立个体技术商品经营机构,应具备技术商品经营能力和必要的技术商品经营条件,由所在市、县科学技术委员会审查同意,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营业执照》。
  第十条 技术商品经营机构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责任制,其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按照专业技术职务系列配置,其工资、技术职务、生活福利等,享有与其他技术岗位技术人员同等的待遇。
  第十一条 科研技术人员完成本职工作后,在有侵犯所在单位技术权益和经济利益的前提下,可以业余从事技术工作和咨询服务,所得收入归己;利用所在单位设备、材料、能源、技术成果和内部技术资料的,须事先经所在单位同意,并按规定交纳费用。所在单位应积极创造条件,支持技术人员业余从事技术工作和咨询服务。

第三章 技术合同管理

  第十二条 进行技术贸易活动必须依法订立书面合同。
  第十三条 订立技术合同应遵循自愿、平等、互利有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十四条 技术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以及技术合同争议的仲裁和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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