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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颁布《浙江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的通知
*注:本篇法规已被《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浙江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1993年7月26日 实施日期:1993年7月26日)修改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委委员会关于颁布《浙江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的通知
 (浙人大[1987]22号)


  《浙江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已经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颁布。
                       一九八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浙江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
        (1987年12月29日浙江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发展技术贸易,加强技术市场管理,维护技术贸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建设的密切结合,积极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技术贸易的范围包括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等。
  第三条 科研、教育等事业单位、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均可依法进行技术贸易活动,不受地区、部门、隶属关系和所有制形式的限制。
  第四条 一切有助于开发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以及提高产品质量、降低产品成本、改进产品包装、节约能源、改善环境、改善经营管理的技术,均可以作为商品进入技术市场。
  国家法律、法规不允许的或者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技术,不得进入技术市场。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放开、搞活、扶植、引导”的方针,加强对技术市场的领导,对技术贸易在信贷、税收和奖励等方面实行优惠政策。
  第六条 省、市、县科学技术委员会是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技术市场的职能部门,指导和管理本地区技术市场工作,并负责组织和监督本条例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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