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招标出让,市土地管理局应提前三十天发出招标公告。
第二十三条 下列招标文书由投标者向市土地管理局购领:
(一)招标须知;
(二)土地出让和使用条件;
(三)土地使用权投标书;
(四)杭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
第二十四条 投标者须按招标文件规定向市土地管理局交付投标保证金后,方可参加投标,投标保证金不计利息。
第二十五条 市土地管理局会同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市规划管理局、市计划委员会、市房地产管理局等有关部门组成评标小组,主持开标、评标和决标工作,确定中标者,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二十六条 中标者应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市土地管理局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按规定交付定金。投标保证金可抵充定金。对未中标者,发出未中标通知书,其投标保证金在十天内全部退还。
第二十七条 招标文件规定只出标价的,以价高者得;规定既出标价、又须提交规划设计方案的,采取综合评分办法,总评得分最高者中标。
市土地管理局认为所有标书都没有达到预期目的的,有权重新组织招标。
第二十八条 中标者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与市土地管理局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取消中标资格,由市土地管理局另选中标者,保证金不予返还。
第四章 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
第二十九条 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申请使用土地者应向市土地管理局提交下列申请文件:
1、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2、规划用地红线;
3、申请用地报告;
4、申请使用土地者身份证明及资信证明文件;
5、市土地管理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证明。
第三十条 市土地管理局应在接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三十天内给予答复,并与申请使用土地者进行具体协商。
经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市土地管理局与申请使用土地者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