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具有该地愉建设项目总投资20%以上的实有资金或银行出具的融资证明(不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三)符合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由市土地管理局按下列用途核定:
(一)居住用地70年;
(二)工业用地50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
(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
(五)综合或其他用途50年。
第八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者应与市土地管理局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出让合同必须具备下列主要内容:
(一)出让地块的位置、面积、用途及规划要求;
(二)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及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金价格;
(三)交付定金及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金的币种、期限和方式;
(四)交付出让地块期限和方式;
(五)开发、利用、经营土地的方式和完成建设的期限;
(六)有关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转让、出租、抵押的前提条件;
(七)双方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八)违约责任;
(九)纠纷的处理。
第九条 出让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
市政府各职能部门应按照合同要求,办理相应手续。
土地使用者应当按照合同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开发、利用、经营土地。
第十条 土地使用者应当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支付全部土地出让金。逾期未全部支付的,市土地管理局有权解除合同,并请求违约赔偿。
境外的企业、公司以及其他组织或个人,均应以美元支付定金、出让金和土地使用金。
第十一条 受让人在支付完全部出让金后,应当依照出让合同规定的时间,持出让合同、出让金支付凭证等,申请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年限从《国有土地使用证》签发之日起开始。
土地使用者在土地使用期限内应按合同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金。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应当征得市土地管理局同意和市规划管理局批准,依照本办法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