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4月27日 实施日期:2002年4月27日)修改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4号)
《杭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王永明
一九九四年一月六日
杭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浙江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市人民政府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杭州市区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的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市人民政府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前款所称的出让金,包括土地的级差地租、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土地开发费。
第三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一般应采用拍卖或招标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也可以通过协议方式出让。
第四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地块位置、面积、用途、控制性规划指标、年限、出让方式等条件,由市土地管理局会同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市计划委员会、市规划管理局共同拟订方案,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报经批准后,由市土地管理局实施。
第五条 地下自然资源以及其他埋藏物属国家所有,不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范围内。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或个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具备下列条件的,均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
(一)具有与该地块建设项目相适应的企业资质等级或相当的开发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