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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城镇私有非住宅用房租赁管理的暂行规定

  超过暂行单价三倍以上的部份,属非法所得,由区房管所予以没收,并令其纠正。
 第七条 区房管所收取的“超价租金费”,百之分七十上缴财政,列入城市建设资金,百分之三十留作管理费用。没收的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第八条 出租人的租金收入扣除缴纳的“超价租金费”后,按税法规定缴纳房产税。
 第九条 租赁双方应严格按照合同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承租人应按期交付房租,不得利用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或擅自转租、转让、转借房屋,不得任意改变房屋结构和装
 ,不得改变用途。否则,出租人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
  出租人应及时、认真地修缮房屋,保障租户安全,不能随意收回房屋。承租人有权拒绝接受出租人的违法要求。
 第十条 租赁双方如发生租赁纠纷,应按有关规定,本着互谅互让的精神,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请当地房管所调解处理。调解不成,可报市房管局仲裁。当事人对仲裁不服的,可诉请人民法院处理。
 第十一条 出租人或承租人如违反本规定,匿报房租、收取变相租金或其它额外费用,由当地房管所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部分五倍以下的罚款。
  知情者对出租人和承租人的违法行为进行检举揭发,经房地产管理部门查实处理,可对检举人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并予保密。
 第十二条 无证出租和无证承租的,对出租人和承租人各处以每天十元罚款,直至其领证或解除租赁合同时止。
 第十三条 过出已出租或租用私房作为非住宅用房的,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在本暂行规定发布之日起的六个月内,到当地房管所补办领证手续,逾期不办,继续租赁的,按第十二条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杭州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县城镇可参照执行。
 附件:
 
      杭州市城镇私有出租非住宅用房租金暂行单价
                      单位:元/m2(使用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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