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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房屋建设开发暂行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杭州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管理条例》(发布日期:1990年5月12日 实施日期:1990年5月12日)废止

杭州市房屋建设开发暂行规定
 (杭政〔1984〕131号发布)

 第一条 为了按国务院批准的《杭州市城市总体规划》,改造旧城和建设新区,加快城市建设和改造的步伐,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造住宅和公建房屋的在杭各单位(不论隶属关系)均按本规定办理,实行“统一领导,统筹规划,综合开发,成片建设”。
 第三条 城市房屋建设,须依照批准的详细规划,严格遵循基本建设程序,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除市房管部门建房和经市政府批准的专项建房,以及私人建房外,原则上应委托杭州市房屋建设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市开发公司)统一建设开发,或由市开发公司组织、指导有条件的单位,按本规定成片联合建设开发。
 第四条 住宅建设开发、按旧城和新区建房面积五五开的比例安排用地,实行“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开发,统一结算,统一分配,统一分担拆迁安置任务”。建造用以出售的住宅,亦按这一原则安排用地,并进行综合平衡,分别确定旧城和新区住宅的基价。
 第五条 大中型公建项目,可委托市开发公司统一建设开发;或只委托市开发公司开发公用基地,按规定承担开发费用、材料、亦可在统一规划的前提下,由单位自行建设开发,按规定承担一定的旧城改造任务。
 第六条 与旧城、新区开发小区有关或衔接的属于城市区域性的市政道路、桥梁、水电、煤气管线等设施,均由有关主管部门投资或受益单位集资,安排先期或同步建成。
 第七条 委托市开发公司建设开发住宅或开发公建基地,应按《杭州市房屋建设开发实施细则》的统一标准,交付资金、材料。双方应签订合同,并严格履行合同条款,承担合同规定的经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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