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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房屋建设开发实施细则[失效]

 第八条 凡委托市开发公司建设开发住宅、办公楼、营业楼和其它大中型公建房屋,或委托建设基地开发,均须提交批准的有效计划文件副本,落实资金、材料的正常拨供渠道,并填具《开发基地、房屋申请书》,由市开发公司统筹安排,双方应签订协议书(包括建房或用地数量、地点、资金和材料交付日期、办法等)。资金、材料交齐后,再签订正式合同,并严格履行合同的条款,承担经济责任。
 第九条 各单位购房,须凭有关部门批准的购房计划,向市开发公司登记预购或现购,并按规定的价格和材料定额交付资金、材料。
 第十条 委托市开发公司建设开发住宅、公建房屋,或开发公建房屋基地,价格、费率标准如下:
  1、住宅建设开发,暂定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下同)基价:旧城为五百十元;新区为三百十元。
  此基价系按规定的旧城、新区住宅不同建筑指标和五五开建房面积比例,按七层以下,砖混结构、普通地基处理(包括八点五米以下灌注桩基)、一二类标准住宅综合计算;如原定建筑指标,旧城、新区建房面积比例改变,或因特殊地基处理,提高建筑标准,采用新材料、新结构,以及材料调价、差价等因素而增加的费用,基价则相应调整。
  根据旧城拆迁密度的差别,上城、下城、西湖城区住宅按基价加百分之五至十,拱墅、江干部分地段和半山区住宅,按基价减百分之五至二十。
  出售住宅,亦依照上述基价,但需相应搭配层次;或按不同层次,价格略有差别。
  2、在旧城建设办公楼、营业楼和其它大中型公建房屋的基地开发,应根据城市规划的要求和原基地的具体情况,采取协商包干或按时结算的办法计算开发费。
  3、在征农地的新区建设办公楼、营业楼和基它大中型公建房屋的基地开发,按征地费用及承担旧城改造和区域性市政建设费用计算,暂定每亩用地的开发费为二十万元。
  4、旧城、新区的公建房屋,如一并委托建造,其工程综合造价,按实际另加。
  5、旧城、新区住宅建设开发,新区公建基地开发,旧城、新区建造公建房屋,市开发公司一律按结算总金额的百分之二计取管理费。
  按规定应征的建筑税,由市开发公司代收代缴。
 第十一条 委托市开发公司建设开发住宅、公建房屋,或开发公建房屋基区,需交付的建筑材料定额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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