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杭州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管理条例》(发布日期:1990年5月12日 实施日期:1990年5月12日)废止杭州市房屋建设开发实施细则
(一九八四年五月六日杭政〔1984〕131号发布)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市人民政府发布的《
杭州市房屋建设开发暂行规定》,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在杭的中央部属、省属单位,部队系统和本市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凡在城市规划范围内建造住宅、办公楼、营业楼及其它大中型公建房屋,均应纳入批准的开发区或批准的专项用地范围之内,实行有计划地成片建设开发。
第三条 房屋建设开发的建筑指标,旧城每亩建房不少于一千一百平方米;新区每亩建房不少于七百平方米。旧城和新区建筑面积按五五的比例安排建设用地。
第四条 凡征农地建设开发的住宅小区,不论是市房屋建设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市开发公司)统一建设开发,还是由单位联合成片建设开发,一律按每平方米承担旧城改造补贴费用八十元及相应材料(每亩建房不足七百平方米的,按七百平方米计算)。同时必须按小区规划项目,负责完成小区市政设施和公共建筑配套设施的建设。小区内的邮政,电信、银行、书店、粮站用房,其建设资金和材料,仍由各主管部门承担。
第五条 旧城成片改造建房,不论是市开发公司统一建设开发,还是由单位联合成片建设开发,其直接有关的市政设施和非专业性的零星公建配套,均须按改造旧城的规划要求一并完成。需拆除的公建房屋,按同等面积拆旧还新。如超过原面积,其超过部份,由用房单位承担建设资金和建筑材料。新增的公建房屋,除必须的非营业性零星配套外,一律由使用单位交付建设资金和建筑材料。
第六条 上述四、五两条所列各类配套的公共建筑,其内外特殊装饰,以及各种机器、设备的购置、安装,均由使用单位自理。
第七条 个别单位利用旧城或新区零星土地,经规划部门批准自建住宅或公建房屋,每平方米应交纳旧城改造补贴费一百十元及相应材料(新区每亩建房不足七百平方米的,按七百平方米计算),然后发给建筑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