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杭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取经济补贴期间应将营业执照暂交发照机关保管。未交营业执照的,不予经济补贴。
 第三十一条 市政工程以及小学、幼儿园、卫生院的非住宅建设项目,需要拆除公有非住宅房屋的,由拆迁人按原房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给原所有人以经济补偿。原使用人系单位的,由其主管部门在本系统内调剂安置或采取其他措施临时安置;原使用人系个人的,中止原房租赁关系,由原使用人自谋出路。拆迁人对原使用人均不予经济补助。原所有人或原使用人(不包括原使用人系个人的)要求复建的,由其按照城市规划要求自行复建。
  市政工程以及小学、幼儿园、卫生院的非住宅建设项目,需要拆除私人所有的非住宅房屋,由拆迁人按原房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给原所有人以经济补偿。原所有人系个体工商户的,由拆迁人安排到新建住宅小区或其他适合的地方从事经营服务活动。原房屋系出租他人使用的,中止租赁关系,由拆迁人给予原使用人一次性补助五百元至二千元,拆迁人不负责安置原使用人。
 第四章 其他房屋拆迁
 第三十二条 拆除产权属军队所有的房屋,按《中国人民解放军房地产管理条例》办理
 ,原使用人的安置办法同本条例。
  拆除房屋涉及军事设施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军队进行住宅建设需要拆迁地方房屋,按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进行军事设施建设需拆迁地方房屋的,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四条 凡涉及民族、宗教、统战、外事等政策的房屋,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建筑的拆迁,拆迁人应会同有关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或政策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五条 拆除有产权纠纷的房屋,在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公布的规定期限内纠纷未解决的,由拆迁人提出安置方案,报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拆迁。拆迁前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拆迁人对被拆迁房屋作勘察记录,并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三十六条 对拆除设有抵押权的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重新签订抵押协议。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公布的规定期限内达不成抵押协议的,由拆迁人参照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实施拆迁。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