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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一)原使用人自行解决过渡房的,从搬家之人起二年内,每人每月补助十五元;二年以后,每人每月补助二十元。
  (二)由原使用人所在单位解决临时过渡房的,上述补助费付给原使用人所在单位。
  (三)由拆迁人提供临时过渡房的,过渡期在二年以内的不给临时安置补助费;二年以后,每人每月补助十元。因住过渡房造成子女上学增加二站以上路程的,可补贴相当于公交月票百分之五十的费用。
 第二十三条 拆迁人、被拆迁人双方应当遵守过渡期限的协定。拆迁人不得擅自延长过渡期限;由拆迁人提供过渡房的被拆迁人应在得到安置后的三个月内腾退过渡房。
 第二十四条 本章所称使用面积,系指每户实际使用的面积。
  本章所称人口,系指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在拆迁范围内登记时具有正式户口的公民。
  原使用人临时出国、参军、在大中专院校求学,视同有正式户口。
  原使用人中的劳改、劳教人员,在安置房屋时亦视同有正式户口。
 第三章 非住宅房屋拆迁
 第二十五条 拆除公有非住宅房屋的,实行产权调换,也可将相应资金、材料拨付给原所有人,由原所有人按城市规划要求自行复建。偿还建筑面积与原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按重置价格结算结构差价(如原房屋使用性质为文、教、卫用房、机关办公用房及公益事业用房,不进行结构差价结算);超过部分按照商品房价格结算;不足部分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原所有人与原使用人分属两人的,新建房屋租赁关系不变(新旧房屋的结构差价由原使用人支付的,新房的租金不变,统一调整房租时,按相应比例调整;结构差价由原所有人支付的,新房租金按爱商品租金计算。下同)。
  拆除的公有非住宅房屋所有人不要求复建,而原使用人要求复建的,由拆迁人按原建筑面积复建,也可以由拆迁人将相应的资金、材料拨付给原使用人,由原使用人按城市规划要求自行复建。复建成的新房产权归原所有人,租赁关系不变。
  复建时原使用人需要扩大面积、提高房屋结构和装修标准的,其超过的资金材料,由原使用人自行解决。
  拆除的公有非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经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在原地复建的,由拆迁人与建设项目同时设计,同步建设;易地复建的,由拆迁人与建设项目同步复建。复建用地由拆迁人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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