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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征管暂行办法[失效]

  土地管理部门原则上在收费后十天内向同级财政部门上缴收取的土地使用费。各级财政部门要把收取的土地使用费在银行专户储存,作为扶持本地区外商投资企业发展,改善外商投资环境的专项基金。
  各级财政部门在收取土地使用费后,应及时将其中的4%至5%作为土地管理费返回同级土地管理部门。管理费的使用与管理按浙江省农业厅、计经委、城乡建设厅浙农地字(85)135号文件执行。
 第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集体土地举办外商投资企业,必须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办理用地手续;并由土地管理部门暂时代收代管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使用费,在开户银行专项储存。有关使用和处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以前未对外商投资企业开征土地使用费的,一律按本办法办理。
  原先征收土地使用费的其它部门应立即停止收取。
  原合同中土地使用费低于本办法规定标准的,五年不作调整。
  原先执行的其他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
          各地土地使用费标准的最高限与最低限幅度
  地区类别 各类地区所属市县名单    地方最高限   地方最低限
  一    杭州市、宁波市、温州市   省定最高限  必须增加2元
  二    嘉兴市、湖州市、绍兴市、  可以减少1元 必须增加1.5元
       金华市、衙州市、舟山市、
       椒江市、萧山市、余杭县
  三    海宁市、余姚市、瑞安市、  可以减少2元  必须增加1元
       临海市、黄岩市、嘉善、平湖、
       海盐、桐乡、德清、鄞县、慈
       溪市、绍兴县、诸几市、上虞、
       乐清、临安、富阳、桐庐
  四    建德、淳安、长兴、安吉、奉 可以减少3元 必须增加0.5元
       化市、象山、宁海、嵊县、新昌、
       三门、三环、温岭、金华县、兰
       溪市、义乌市、龙游、江山市、
       永嘉、平阳、苍南、丽水市
  五    洞头、方成、奉辰、仙居、天  可以减少4元 省定最低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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