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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专利管理处关于发送《浙江省专利代理工作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1)代理机构的名称、公章印模;
  (2)代理机构地址、电话号码,开户银行和帐号;
  (3)代理机构批准文本和工作章程;
  (4)代理机构负责人姓名;
  (5)专、兼职专利代理人的姓名及证书号码。
  上述内容若有变更,应及时报省专利管理机关。
  第六条:专利代理机构应接受专利管理机关领导。
  第七条:专利代理机构接受委托,承办业务,应当有委托人提交的写明委托权限,并由委托人盖章或者签字的委托书。
  第八条:专利代理机构承办业务,应按照《浙江省专利代理收费标准》收取费用。
  第九条:专利代理机构承办下列事务:
  (1)提供专利咨询;
  (2)代理专利申请、审批、复审程序中有关事务;
  (3)代理乙方、无效程序中有关事务;
  (4)代理专利诉讼、专利纠纷调处中有关事务;
  (5)办理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转让、专利许可和技术转让的有关事务;
  (6)接受聘请,委派专利顾问;
  (7)办理其他有关专利事务。
  第十条:专利代理机构不履行职责,而给委托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一条:专利代理人要由专利代理机构委派工作,不得自行接受委托。
  第十二条:专利代理人依法执行职务,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十三条:专利代理人对在业务活动中所了解的发明创造,除专利申请已经公布或者公告的以外,负有保守秘密的义务。
  第十四条:凡取得中国专利局颁发的“专利代理人证书”者,经其单位同意,可由本人向专利代理机构申请担任兼职专利代理人。
  第十五条:专利代理人必须也只能在一个代理机构内从事专职或兼兼职专利代理工作。
  第十六条:兼职代理人必须遵守所在代理机构的章程、制度,兼职代理人所在单位应积极支持他们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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