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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专利管理处关于发送《浙江省专利代理工作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专利管理处文件
 (浙专管字(87)第017号)


        关于发送《浙江省专利代理工作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我省专利代理工作的管理,促进专利事业发展,特制订了《浙江省专利代理工作暂行管理办法》,现发给你们试行。试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映给我们。
                          浙江省专利管理处
                        一九八七年九月二十一日

 附:            浙江省专利代理工作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国务院批准的《专利代理暂行规定》,结合我省专利代理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管理办法。
  第二条:专利代理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的规定,接受专利申请人或者其他当事人的委托,办理申请专利和其他专利事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专利代理机构是指:
  (1)省、宁波市、温州市人民政府专利管理机关批准成立的专利代理机构;
  (2)经省、宁波市、温州市人民政府专利管理机关同意可以办理专利代理事务的律师事务所。
  (3)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专利管理机关批准成立的在省内的专利代理机构。
  第四条:本办法第三条所指的第一类代理机构应有三名以上专职专利代理人,第二类代理机构至少应有一名以上专职专利代理人。
  第五条:专利代理机构应自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向省专利管理机关备案,备案内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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