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庄、集镇总体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确定乡级行政区域内村庄、集镇布局和主要村庄、集镇性质、发展方向,人口、用地规模和规划区范围;
(二)村庄、集镇间道路交通系统布局;
(三)供水、排水、电力、电讯线路布局,环保、防灾工程措施;
(四)确定为乡级行政区域服务的主要公共建筑、公用设施的布点位置、规模;
(五)重要工副业生产基地的布局。
村庄、集镇总体规划的年限为十五年,到期续编。
第十二条 村庄、集镇建设规划,是依据村庄、集镇总体规划,具体安排村庄、集镇的各项建设。
村庄、集镇建设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按照有关规定,具体选用村庄、集镇规划的各项定额指标;
(二)各项建设有地布局;
(三)确定主要地段建筑和设施的规划建设方案;
(四)规划道路交通网络、绿化及环境卫生工程;
(五)确定道路红线、断面和控制点的座标、标高;
(六)布置各项工程管线及设施;
(七)规划近二、三年内进行建设的各类工程项目建设位置、界限;
(八)规划实施方案。
村庄、集镇建设规划的规划年限为五年,到期续编;
第十三条 村庄、集镇总体规划,集镇建设规划,经乡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村庄建设规划,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由乡级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 村庄、集镇规划经批准后,由乡级人民政府公布。
第十五条 经过批准的村庄、集镇规划不能适应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时,经乡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村民会议讨论,乡级人民政府可以对村庄、集镇规划进行局部调整,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但涉及下列重大变更的,应修订村庄、集镇规划,并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程序报经批准。
(一)村庄、集镇性质的重大变更,即因大中型工业、水利、交通项目布点,使村庄、集镇性质发生重大变更的,或因其他原因使村庄、集镇性质产生重大变化的。
(二)村庄、集镇规模大幅度变动,即村庄、集镇人口、建设用地规模已突破,或者在今后五年内将突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