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1994修改)

  提名的候选人数超过前款规定差额的,由主席团将全部候选人名单提交全体代表酝酿、讨论,根据较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
  第三十八条 本省出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候选人,由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者单独提名,代表10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提名。
  第三十九条 本省出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1/5至1/2,进行差额选举。
  提名的候选人数超过前款规定的,由主席团将全部候选人名单提交全体代表酝酿、讨论,根据较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
  第四十条 候选人的提名者应当向会议介绍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并对代表提出的问题作必要的说明。
  第四十一条 补选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省长、副省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和本省出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时候,候选人数可以多于应选人数,也可以同应选人数相等。
  第四十二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进行选举和通过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人选的具体办法,由主席团提出,大会全体会议通过。
  第四十三条 主席团、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1/10以上代表联名,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对于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和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
  主席团或者代表30人以上联名,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对于本省出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
  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理由,并提供有关的材料。
  第四十四条 罢免案由主席团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交大会全体会议表决;或者由主席团提出建议,经大会全体会议决定,依照本规则第六章的规定组织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由省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
  第四十五条 罢免案提交大会全体会议表决以前,被提出罢免的人员有权在主席团会议或者大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席团印发会议。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