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项工作报告应当在会议举行以前印发代表。
第三十二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会议的时候,省人民政府应当向会议提出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关于财政预算及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并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主要指标(草案)、财政预算收支表(草案)和财政预算执行情况表(草案)一并印发会议,由各代表团进行审查。
第三十三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会议以前,省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应当就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财政预算及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主要内容,向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汇报,由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
第三十四条 财政经济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对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关于财政预算及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进行审查,并向主席团提出审查结果报告。审查结果报告经主席团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
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审查时,有关机关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三十五条 主席团根据各代表团和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对各项工作报告、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关于财政预算及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提出相应的决议草案,提交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四章 国家机关组成人员的选举、罢免和辞职
第三十六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人选,省长、副省长的人选,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的人选和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人选,由主席团或者代表10人以上联合提名。
省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
第三十七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秘书长,省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和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候选人数一般应多1人,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只有1人,也可以等额选举。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和副省长的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1人至3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的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1/10至1/5,进行差额选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