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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1994修改)

  第二十五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提案人应当向会议提出关于议案的说明。议案由各代表团审议,主席团可以并交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提出报告。主席团根据各代表团和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审议决定将该议案提交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二十六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大会全体会议听取关于该法规案的说明后,由各代表团审议,主席团可以并交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
  法制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对地方性法规草案进行审议,并向主席团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主席团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审议决定将修改后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提交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二十七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提案人在交付表决以前要求撤回的,会议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二十八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席团提出,由大会全体会议决定,交省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审议决定;或者授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并报省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
  第二十九条 经主席团决定不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由主席团交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报告应当印发省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
  第三十条 代表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对于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交由有关机关、组织处理,并负责在会议闭幕后的6个月以内予以答复。代表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意见,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交由有关机关、组织或者其上级机关、组织再作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
  代表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不属于省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经主席团研究决定,按前款规定处理。

第三章 工作报告、计划、预算的提出和审查

  第三十一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会议的时候,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应当分别向会议提出工作报告,由各代表团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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