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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1994修改)

  第十六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设立法制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委员会、民族华侨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依法行使职权。
  第十七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设立秘书长。会议秘书处由秘书长和副秘书长若干人组成。
  会议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办理主席团交付的事项,处理会议日常事务。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十八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代表应当出席;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应当请假。
  第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和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其他列席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人员,由主席团决定。
  列席会议的人员,可以在会议上发言,但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公开举行。
  大会全体会议设旁听席。旁听办法另行规定。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新闻发布会。
  第二十一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举行秘密会议。举行秘密会议,由主席团提出,大会全体会议决定。

第二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二十二条 主席团、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或者代表10人以上联名,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省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第二十三条 主席团、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提出的议案,经由主席团决定交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
  代表联名提出的议案,由会议秘书处向主席团提出关于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主席团通过的关于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应当印发会议。
  向本次大会提出的议案应当在大会规定的截止时间前提交会议秘书处。
  第二十四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提案人和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机构应当向会议提供有关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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