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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广播电视设施保护实施细则[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7月29日,实施日期:2011年7月29日)废止

浙江省广播电视设施保护实施细则
 (浙政〔1988〕58号 一九八八年十二月十三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广播电视设施的安全和广播电视节目的顺利优质播放,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省境内业经有关管理部门批准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有线广播站、转播台、差转台、实验台、收讯台、监测台(站)、微波站、光纤站、卫星地面站的下列设施:
  1、节目接收、发送设施。包括接收、发送机房设备、天线、馈线、调配系统、塔桅(杆)、地网、拉线、天线场地及其附属设备。
  2、节目传送设施。包括架空或埋设的传音电缆线路、同轴电缆线路、光缆线路、有线广播线路、微波站及电波传输通路、卫星地面站及电波传输通路、转播设备等及其附属设备。
  3、节目监测设施。包括监测台、站及其附属设备。
  4、节目制作和播出设施。包括制作中心、播出中心、播音室、演播室、录音(像)室、复制室等及其附属设备。
  5、广播电视专用车辆。包括转播车、采访车、录音(像)车、检测车、发送车、发电车等及其附属设备。
  6、其他设施。包括广播电视专用的供电、供水、通讯、道路、围墙(网)及其附属设备。
 第三条 未经允许,不得擅自进入广播电台、电视台、广播站的播音和技术区,不得以任何借口冲击和侵犯。
 第四条 省、市(地)、县(区)广播电视管理部门按照“条例”及本细则的规定,负责所辖范围内广播电视设施的保护工作,各级公安、司法机关予以协助和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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