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从一九八八年开始,每年由省财政拨出专款,通过人才引进部门有计划地引进国外科技、经济、管理、法律等方面的专家和退休工程技术人员来我省工作。各地和各有需要的企业、单位,也要积极引进国外人才。对确有重要作用的,可以高薪聘用。同时,要以优惠条件吸收赴国外学成归来的科技人员来我省工作。
(十四)对以调离、辞去公职、停薪留职以及离、退休方式流动和科技人员承认其原已取得的技术职称或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应与在职科技人员一视同仁,可根据工作成绩、任职条件,评审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十五)对科技人员创办各尖企业和兴办民办科技机构的,工商部门要按政策积极办理营业执照,支持其开业经营;金融部门要给予信贷支持;司法、审计等部门要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十六)为了促进科技成果迅速地转化为生产力,除已经批准建立“浙江省新技术开发公司”外,另由省拨出资金建立“浙江省科技开发总公司”。各市(地)、县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建立配套的技术市场开发基金。
(十七)技术商品经营单位,经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后,可以经营配套的技术装备和经核准的新产品。事业性质的技术市场开发机构,享受开发型科研机构的待遇。
国营或集体企业单位的技术贸易收入,免征所得税,所免税款纳入技术开发基金。
(十八)技术出口外汇收入按国家规定的留成部分,85%给技术出口单位,其余给出口经营公司。
(十九)科技人员个人收入达到缴纳个人收入调节税标准时,应依法纳税。
(二十)本规定自一九八八年一日一日起执行。关于独立科研机构、厂办科研机构、民办科技机构、科技人员流动、技术市场和技术出口等方面的管理细则,分别由省政府有关部门另行制订。
以上规定请各地、各科研机构、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认真研究执行。并且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使这些政策规定更加完善。
浙江省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