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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科研机构和科技人员的若干政策规定

  鼓励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党政群机关有组织地选派科技人员到农村和乡镇企业工作。受授单位和选派单位应按互利原则,签订合同或协议。派出单位应保证派出人员在工资晋升、住房分配、技术职务聘任及福利待遇上享受本单位其他人员的同等待遇。
  对于以调离方式到农村和乡镇企业的科技人员,其原有身份不变,由接受单位所在地的县、市(区)主管部门管理,编制另立。其户粮关系除本人自愿外,可以不迁。工龄连续计算。工资、福利待遇与调入单位协商,从优确定。
  要求辞去公职的科技人员,经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单位应及时(三个月内)给予答复。户粮关系除本人自愿迁出外,可在原单位保留。辞职前和录用后的工龄可累计计算。其家属住房有困难的,允许二至三年内使用原单位住房。
  科技人员停薪留职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单位批准。停薪留职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期满后,或辞职或回原单位。停薪留职期间,其编制、户粮关系、住房、子女就学就业等方面,与在职职工一样对待。遇国家统一调整工资时,按同等条件晋升工资。
  所有科研机构都必须改进内部管理,具体确定科技人员(组)的任务要求和工作量,并把对科技人员完成任务状况的考核与其报酬挂钩,不吃大锅饭,努力提高效率。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和不侵犯本单位技术、经济权益的前提下,从事业余有合理报酬的兼职活动,对国家、社会大有好处,这是充分发挥现有科技人员作用的重要政策,所在单位都应认真执行,不得留难、阻碍。业余兼职的收入应归个人;兼职活动使用本单位仪器、设备、材料、能源、技术成果和内部技术资料的,须经本单位同意,并按规定交纳费用。提倡由单位统一组织科技人员从事兼职活动,其收入的分配比例,由组织单位和科技人员商定。
  (十)对支持贫困县工作的科技人员,在待遇上从优。在贫困县工作连续两年以上,并取得显著成绩者,工作期满回原单位时可晋升一级工资,今后调整工资时不予抵销。鼓励经过法定程序,从具有科技和经济实力的单位选拨优秀的科技干部到贫困县任科技副县长,促进科技单位与地方经济的结合。
  (十一)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兴办集体、个体科技机构和受聘从事各种科技活动,可以领取报酬,收入归已,原离、退休待遇不变。
  (十二)积极引进有真才实学、专业对口、本省急需的科技人员,其配偶和未变业的子女可以随迁,住房应从优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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