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它们的共同上级专利管理机关指定管辖。
第六条 本省各级专利管理机关负责处理本辖区以及上级专利管理机关交办的专利纠纷。发现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或者认为需要由上级专利管理机关处理的,应当移送有权处理的专利管理机关或者请求移送上级专利管理机关处理。
第七条 省专利管理机关负责处理本省境内有重大影响的专利纠纷,不设专利管理机关的市、地的专利纠纷,以及认为应当由自己处理的专利纠纷。
第八条 专利管理机关不受理一方已懊人民法院起诉的专利纠纷案件。
第九条 请求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时效为二年,自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侵权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请求处理其他纠纷的时效为一年,自得知或者应当得知其权利被侵害之日或者专利权授予之日起计算。超过处理期限但有正当理由的,可以提供有关证据,请求延长期限,是否准许,由专利管理机关决定。
第三章 程序
第十条 请求专利管理机关处理纠纷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
(二)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具体的处理请求和事实依据;
(三)在请求处理的期限内,符合收案范围,属于受理专利管理机关管辖。
第十一条 请求专利管理机关处理纠纷的,应当提交请求书,并按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请求书应当写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姓名或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二)被申请人姓名或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三)请求处理的理由、事实和要求,并列出证据、证人的姓名和住址;
(四)申请人持有或者所有专利权的证明。
第十二条 专利管理机关接到请求书后,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在七日内立案;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在七日内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立案后应在十日内将请求书副本送交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收到请求书副本后,应当在一个月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被申请人没有按时提交或者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案件的处理。
第十三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申请,有责任提供证据。侵权纠纷涉及一项产品的制造方法时,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