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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科委、省财政厅关于改革科研事业费拨款管理办法报告的通知

  第三条,各类科研单位的科研事业费,按下列规定管理:
  (一)主要从事技术开发工作和近期可望取得实用价值的应用研究工作的单位,从一九八七年起要起步改革,改事业费开支为技术合同制。国家拨给的科研事业费应逐年减少,直至完全或基本停拨。
  (二)主要从事基础研究和近期尚不能取得实用价值的应用研究工作的单位,其研究经费应逐步做到主要依靠申请自然科学基金。国家只拨给一定额度的事业费以保证必要的经常费用和公共设施费用。
  (三)从事医药卫生、劳动保护、计划生育、灾害防治、环境科学等社会公益事业的研究单位,从事情报、标准、计量、观测、测试等科学技术服务和技术基础工作的单位和农业科研单位,其科研事业费仍由国家拨给,实行包干。这些单位在完成国家和上级规定的任务外,还能取得合理收入的,其纯收入不超过本单位当年包干事业费20%左右(具体根据包干单位的类型由科委核定),全部留给本单位。超过这个额度的,超过部分,一半用以冲抵下一年度的单位事业费,一半留给单位。单位留用部分,分别建立科技发展基金、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其中科技发展基金不得少于50%。
  (四)从事多种类型研究工作的单位,其经费来源可以分别具体情况,通过多种渠道解决。
  上述各科研单位的性质分类,由科委会同各主管部门审定。科研单位事业费的递减、维持或增长由各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科委,由科委并会同财政部门审批核定。
  (五)省级科研单位减下来的科研事业费,由省科委统一归口管理。近年主要支持经费逐步自立的改革科研单位,其经费的年度使用计划,由各部门报省科委审核后下达。今后,省科委将根据我省国民经济和科学技术发展重点,统一安排一部分,用于改善科研条件,支持面向全省的开放实验室,并建立周转资金,鼓励和支持有条件逐步做到经费自给的农业科研和推广单位,择优支持各类改革科研单位。不得用于基本建设或新建科研机构。财政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市(地)、县科研单位减下来的事业费,纳入市(地)、县科技发展基金。用于科技事业发展,不得用于基本建设和新建科研机构。
  第四条,各类科研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金由科研事业费开支,不予减少。完全停拨科研事业费的单位,离、退休金仍应当照拨。
  第五条,各级科研单位基本建设投资,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管理规定办理,原渠道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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