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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科委、省财政厅关于改革科研事业费拨款管理办法报告的通知

  四、有关科研事业费拨款的管理,按《浙江省科研事业费拨款管理暂行规定》办理。
  以上报告如无不当,请批转各地、各部门执行。
                         浙江省科学技术委员会
                           浙江省财政厅
                        一九八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附:          浙江省科研事业费拨款管理暂行规定

  为加强科技经费的宏观管理,合理有效地使用科技拨款,推动科学技术工作面向经济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务院关于科学技术拨款管理的暂行规定》的精神和国家科委、财政部《关于做好地方科研事业费划转工作的通知》的原则,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各级财政根据各级政府确定的年度财政收支预算,按照科技经费拨款的增长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速度的原则,安排各级科研事业费的预算拨款额度。
  第二条,各级各部门(含科协)各类独立科研机构由财政预算拨款的科研事业费,以一九八六年度财政预算调整数(不扣除财政经常性补助和因改革试点而核减的拨款)为基数,连同增长的额度,自一九八七年度起,由各级财政部门全部拨交同级科委统一归口管理(省社会科学研究院所的事业费暂不划转)。
  科研事业费划转由科委统一归口管理后,科研单位的隶属关系不变,但主管部门仍必须加强领导与管理,积极抓好行业科研事业的发展。各级各部门对各科研单位的“一次性拨款”和原有其他资金拨款渠道不变,不因科研事业费拨款管理办法改革而中止。
  省、市(地)、县所属独立自然科学研究单位的新建、撤销、调整或合并,须按国务院〔83〕国函字18号关于《自然科学研究机构建立、调整的审批试行办法》审批。现有科研单位需要增加人员编制,由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编委审批。
  各级各部门(含科协)及所属科研机构科研事业费的年度计划,由各部门报科委审核后下达,抄送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各级科委应当向同级财政部报送科研事业费的年度预、决算和资金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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